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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imtoken下载app 2023-01-17 11:51:07

专业领域:新型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授信罪”、“包庇罪”、“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开赌场罪” (虚拟货币领域)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业纠纷、虚拟货币交易、外贸外汇等。

摘要

本文重点介绍“开虚拟货币矿场”和“家挖矿”的不同模式;挖矿是否需要“耗电耗能”;来自《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的“节能法”、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和“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中国和十部委在国内监管政策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形势下,各地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查处。 “矿工”被没收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一些“矿工”买了几个“矿工”放在自己家里“挖矿”也被查处,并被要求签署担保函或承诺保证/承诺不进行虚拟挖矿。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后果?经梳理,可适用于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节约能源法》);

2、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开润[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发布2021 年 9 月 24 日;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以下简称《2021年决定》),2021年12月30日公布。

一、@ >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自“924通知”发布以来,该通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否都是如此?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下发前存在“矿场”项目或个人“挖矿”活动,能否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查处?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思路来查处所有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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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1条一、@>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加之所产生的风险日益突出从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来看,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是不利的。”。然后个人买几个“矿机”或者“显卡”,在家“挖矿”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查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大型“矿场” ”或企业“挖矿”。

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二、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现有项目,禁止新增,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一刀切”直接没收或没收。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通知三、第三条明确,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对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清理和调查对象为企业。个人“挖矿”不受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挖矿”无论“矿”大小都不受调查。该对象不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对此进行分析。

文章四、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如何“有序退出”?通知第五条第十七、十三项规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存量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实施“淘汰型”企业电价。 ,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因此,对于2021年9月24日前有库存的企业“挖矿”项目,监管部门可以规定合理的清退电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高电价家庭挖虚拟币违法吗,但不得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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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来源百度

二、应用“924通知”和“2005决定”的连接方式

《924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新增上市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被视为落后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2005年第10号)相关规定予以禁止。 40).

本文明确,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行业,适用《2005年决定》。 "相关禁止投资涉及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2005年决定》(《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在效力上属于部门性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因此,适用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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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决定》第19条规定,淘汰项目禁止投资。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能会提高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适用对象是企业,对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投资,企业投资的“矿业”项目限期淘汰,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或者关闭;经国家发改委修订后,企业的“矿业”项目将按照目录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个人“挖矿”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产业淘汰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属于淘汰行业,“矿机”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第七条“适用《节约能源法》。第11条规定了处罚,那么处罚的对象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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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来源百度

三、个人“挖矿”算不算犯罪?

(一)个人“挖矿”违法吗?

以上我们分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规定,“采矿”是一个淘汰行业,“矿机”被视为已被国家明确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依据《节能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而非个人。 .那么个人“挖矿”是非法的吗?处罚依据是什么?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属于行政管理秩序。企业在“924通知”下发后继续开展“挖矿”活动的,属于故意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将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只对通知发出后继续执行的行为,而不是通知发出前的行为。

因此,各地各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清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应依法区分是现有项目还是新项目?是企业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规模“地雷”还是少数“地雷”,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法律责任追究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尤其是在查处个人“挖矿”行为时,更应准确界定其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的程度?即使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节能法》第七十一条也不能生搬硬套甚至误用,无论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和损害程度如何。没收行政处罚一般不分大小,不分适用对象是否正确。而是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上述处罚不足以处罚违法行为时,考虑到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将给予较重的没收处罚。无论是个人“挖矿”还是企业“挖矿”,无论“矿场”大小,无论“矿机”多少等等,都将被没收。行政处罚,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则行政处罚决定不仅违反了相称原则、损害最小化等基本行政原则,还可能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公正性,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合法性、合法性。合理,被处罚对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

(二)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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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第5条第16项规定,“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必然会招致刑事处罚。制裁,那么简单的个人“挖矿”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专卖或其他限制经营的项目;

(二)贸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经营行为。部门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特别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经营活动,涉嫌违法经营。此外,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也涉嫌非法经营。那么个人“挖矿”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部门性质)淘汰的行业条例规定)是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被行政法规禁止。但是,“挖矿”行为并不是“商业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经营行为”给出明确的定义。我们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见,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生产”虚拟货币,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没有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是一种商品或虚拟货币。商品。因此,“挖矿”,包括个人“挖矿”和企业“挖矿”,不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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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来源百度

四、部分省级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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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信访举报,并公布举报方式。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对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办联合印发《关于对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内发改价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字[2022]115号),其中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淘汰型”电价企业实施,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该项目享有以任何方式为电力市场谋取利益;(3)禁止擅自接入低电价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查处“矿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管辖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发改委)发改委通知》物价〔2022〕69号)》,其中规定:(1)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0.50元/千瓦时; (2)对于同一个用电者,如果有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和其他用电相结合,对所有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规定:(1)“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 ) ) 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 (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和《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停止使用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并依法予以没收法律。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本通知第一条对“矿机”设备进行了列举定义,即“矿机”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924通知”相一致,更高一级级规范性文件。 “挖矿”活动定义不同,“矿机”定义是否超过“924通知”中“挖矿”活动定义尚不确定;根据年鉴)和《节能法》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立即停止并依法没收。本条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将被直接没收。 . 违反国家发改委《924通知》规定的区别对待原则,不符合行政处罚从轻重缓的原则,未体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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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通知》《关于实施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0元0.(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为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举报办法的公告,鼓励举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线索,并公告》报告方法。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加大对关闭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价实施差别电价整改力度的通知》(川发改电价规[2022]2022号) 186)》规定:(1)对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活动各类用电量实行不同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文件发布日期),直至“采矿”活动终止之日;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处理虚拟货币“矿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的监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于拟建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其辖区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处理是主要依据国家“924通知”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查处、惩处、除名的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处罚和清除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当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合法合理的决定。应回避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执法和“一刀切”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合法合法权益。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家庭挖虚拟币违法吗,分析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方式,以及个人“挖矿”行为的总体情况。本文。对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不得直接适用《节能法》第七十一条。但我们仍强烈建议“矿工”应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尽快清除“挖矿”活动。设备与“矿场”,充分意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对使用虚拟货币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挖矿”活动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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