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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有效吗?法院认定!

下载imtoken钱包app中国版 2023-01-17 11:50:03

比特币(Bitcoin),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延伸比特币挖矿亏了200万,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是由特定的计算机程序生成的一种虚拟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在我国是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的。性等金钱属性,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凭借其财产属性,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比特币“挖矿”行为是不同的。下面,我们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探讨对比特币“挖矿”性质和效力的司法认定。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块链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其中规定北京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矿机”,为比特币“挖矿”提供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为增值服务收入。

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向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区块链公司以每台5040元的价格购买了1542台“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将“矿工”。在四川跑步。

合约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18.3463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入,此后不再支付任何收入。

北京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北京公司可以获得296.5117976比特币,而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278. 1654976。此外,双方签订的一年服务期届满后,区块链公司未归还比特币“矿机”,应赔偿损失。

北京公司再三催促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比特币“矿工”服务后的损失已到期。

区块链公司不同意北京公司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义务。因为北京公司没有及时交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1.如何判断比特币“挖矿”的性质;2.如何评价比特币“挖矿”的有效性;3.如何分配比特币“挖矿”负担对行为负责。

比特币“挖矿”的本质

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应用的典型代表,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使用已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我国,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在性质上应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相关市场流通,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自通知发布以来,我国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再允许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从而形成了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壁垒。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和货币属性之间应该有一个有效的区分。就比特币的相关监管政策而言,被禁止的内容主要针对比特币的货币属性,无论监管文件还是法律法规,都肯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做出具体规定。总之,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赔偿。

比特币“挖矿”是指通过算术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比特币的计量单位。用于证明工作量的工作量证明(以下简称“PoW”)可视为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比特币网络每秒执行 600,000 亿次操作,这些操作没有实际或科学目的,它们的唯一目的是解决工作量证明问题。同时,即使支付了算力,在反复尝试随机数的过程中,如果未能成为第一个找到合理随机数的节点,那么之前支付的所有算力在比特币中都没有实际意义奖励机制。

PoW 机制导致算力高度集中。作为一个普通人,几十台、几百台矿机很难产生新的区块,触发了一轮又一轮的非理性投资,更多的算力增加。在比特币网络中,各个设备的“挖矿”难度不断上升,增加了对算法机器的持续投入。为了寻求获得特定数量的比特币收入。相关的投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参与“挖矿”活动的各方通过购买计算设备、租用场地、支付电费、建设和维护等方式投入资金和其他财产,由于收入产出比下降,势必成为资源浪费。

比特币“挖矿”行为的功效评估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两个理由,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款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俗”。使用民法。“代替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上述规则,在评价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有效性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发展法官推理体系: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202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正式将比特币“挖矿”活动纳入“落后”淘汰类别”。生产工艺装备”负面清单。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明确禁止投资淘汰项目,禁止进口、转让、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产品。

从上述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演变可以看出,在 2021 年 9 月 3 日《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比特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之前,国家严厉打击整顿比特币“挖矿”的措施属于政策法规层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后,从事比特币“挖矿”活动,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逐步淘汰行业。

在对国家禁止“采矿”前的相关活动进行司法认定时,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打击“采矿”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关系。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整顿和打击,不是“挖矿”本身,也不是取缔高耗能行业,而是因为“挖矿”活动带来的电力消耗和投机风险,以及“挖矿”的结果。 “矿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匹配。

高耗能行业虽然消耗大量能源,但由于冶金、化工等基础行业对国计民生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监管下的生产经营也是合法的。然而,将“挖矿”与“高能耗”结合起来,消耗大量能源形成大规模“挖矿”,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以电力资源、碳排放和生态破坏为代价的“挖矿”产出仅限于算法逻辑中虚拟商品的积累。“挖矿”执行的操作是完全重复的。经过大量试验和错误发现的预期结果只是一系列没有任何意义的随机数,难以对国民经济构成贡献,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影响有限。,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背道而驰。

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判决以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指导。对于2021年9月3日之前发生的“挖矿”行为,根据《九人纪要》第三十一条精神,违反公序良俗的,将否认该行为的有效性,“挖矿” 2021年9月3日以后的行为,按照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特币挖矿亏了200万,直接判定为无效。

比特币“挖矿”的责任

确定“挖矿”行为责任的关键是查明各方过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的责任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赔偿、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挖矿”行为一般是两方或多方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即:实际损失发生;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与损失的区别,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一)如何判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作为“挖矿”活动的实施,各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供电协议、员工劳动协议等均为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应仅因“挖矿”行为无效而无效。

因此,“挖矿”所发生的设备、场地、电力、人工成本等具体的、可量化的损失,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索赔损失的事实依据。除了上述实际费用的成本损失外,如何确定可利用利润的损失是“挖矿”案件审理的难点。

首先,比特币“挖矿”活动面临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导致投资回报不确定。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且电力充足的情况下,单位时间内可以产生多少比特币是一个浮动值,以全网计算为准。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由于算力和具体算法的综合影响,无法准确衡量单位时间单位算力的比特币收益。

二是生产条件不确定。受当地管理政策、水电相关天气水文条件、电网负荷能力等因素影响,能否获得充足电力供应也成为比特币生产活动的不确定因素;预期收益的损失。在没有实际发生可用收益的情况下,超出实际损失范围的到期比特币支付请求不予支持。

(二)过错责任如何分配

受偿方主张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受偿方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在“挖矿”活动中,尽管监管部门多次明确政策导向、提出“双碳”目标、提示相关风险,但合同当事人仍选择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应当确定各方都有同样的过错。

在过错责任的承担方面,以从事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由,造成双方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损失由双方承担;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为由,根据自然债务的评价标准,确定已支付的比特币可产生支付留存效应,无需返还;未支付的比特币不能被索取,因为它们不可执行。

(三)如何判断故障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过错与损失的利益关系,需要明确过错行为与算力损失、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比特币损失与法币损失的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被告违约导致比特币因停电而损失为例,停电是否真实发生、停电时间、停电原因为被告的过错或不可抗力。

即使停电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对于特定时期停电会损失多少比特币,也没有可靠的计算标准。同时,即使可以明确界定过错造成的比特币损失,但就目前的监管政策而言,金融机构是被禁止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货币损失的标准也不能确定。被确定。因此,在因果关系相关事实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资产风险、经营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仍代表“挖矿”签署协议,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该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整治和“挖矿”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风险的公告》等政策性文件,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本质属性,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风险提示。

特别是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澄清虚拟货币交易被炒作。打击整顿货币“挖矿”活动,再次提醒,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如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

就比特币合约的有效性而言,实际上主要分为三类:“挖矿”合约、比特币交易和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受国家政策影响,‘挖矿’合约和比特币交易未来将因违反法律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失效,但比特币本身的属性和价值不会被否定。”

民商事审判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将适用法律规则与实现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相结合。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行为的效力时,应当在遵循自治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优先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